(2016)川11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健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健,李巧莉,陈进明,张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金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显庆,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健能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陈进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健,男,生于1985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巧莉,女,生于1986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陈进明,男,生于1963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张润莲,女,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健、张润莲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代偿的借款利息167938.53元,支付代理律师费1700元、案件受理费1845元、执行费2445元。经执行查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另案申请执行的(2016)川1181执21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健的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处置后参与执行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