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执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房素娟、刘绪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素娟,刘绪真,刘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房素娟,女,1962年5月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刘绪真,男,1950年8月出生,汉族,泰安第三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刘树安,男,1945年9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素娟与被执行人刘绪真、刘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树安名下在泰安银行的工资账户,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