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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10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龙南县仪琳发制品有限公司与索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仪琳发制品有限公司,索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099号之二原告:龙南县仪琳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大罗工业园区汇森家具旁。法定代表人:窦金广,该公司经理。被告:索巴,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红原县。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仪琳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索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