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占德与李明、李国辉、周成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德,李明,李国辉,周成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247号原告吴占德,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李明,男,48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李国辉,男,25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周成果,男,45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集体乡李生围子村李生围子屯。原告吴占德与被告李明、李国辉、周成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冯 超审判员 曹国安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