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刑更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卫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刑更411号罪犯谢卫国,绰号“老闷”,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以(2009)运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谢卫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又发现漏罪,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3年2月6日以(2012)永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其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0)晋刑三终字第46号终审判决,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至2028年12月1日止。)现执行机关阳泉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并于2017年8月9日至8月13日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真存、检察助理李墨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阳泉第一监狱代表刘春宝、王鹏飞,罪犯谢卫国及证人杜计宏、杨亮亮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阳泉第一监狱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谢卫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卫国减刑九个月。并提供了减刑审核表、建议书,原判文书,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三课、出勤统计表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卫国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出勤较好。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了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卫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罪行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卫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国审 判 员 江彦辉审 判 员 赵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超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