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涂江与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更欣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江,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更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江,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新桥头。法定代表人:唐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更欣,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更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涂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网络查控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涂江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涂江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2017年7月10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刘成良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