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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00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与刘有正、胡太山、胡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刘有正,胡太山,胡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00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负责人:周胜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有正。被执行人:胡太山。被执行人:胡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与刘有正、胡太山、胡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太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太山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