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富德与李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德,李建华,王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947号原告:李富德(又名李付德),男,1968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建华,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第三人:王祥,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李富德与被告李建华、第三人王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李富德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