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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莉、李白、李霞、李保成、李朝君、李朝阳与杨爱国、吕国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李白,李霞,李保成,李朝君,李朝阳,杨爱国,吕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李白,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李保成,男,1938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申请执行人李朝君,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杨爱国,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被执行人吕国柱,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执行李莉、李白、李霞、李保成、李朝君、李朝阳与杨爱国、吕国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吕国柱未查到任何财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杨爱国有五辆厢式货车,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且已将二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此外再没有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