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黄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黄红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6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职务经理。被告:黄红梅,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沧州市青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黄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黄红梅返还不当得利207870.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7日,黄红梅与原告保险合同纠纷经青县人民法院判决,中级法院调解,由原告赔偿黄红梅321900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将该笔款支付至黄红梅账户。2016年4月6日,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922执19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黄红梅保险理赔款210000元,依据2017年3月6日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原告将207870.8元汇至青县人民法院账户。该款应由黄红梅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不符和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永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家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