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尹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付宁波,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欣、冯润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付宁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尹某在昌邑市某某镇某某村农田,因农田边界问题与王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期间,被告人尹某用铁锨击打王某左侧腰部,致王某左侧7、8、9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付宁波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物证铁锨(照片);书证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人葛某的证言,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宪聚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