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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章毅明与苏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毅明,苏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388号原告:章毅明,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和,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月,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赛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本院受理原告章毅明诉被告苏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苏赛强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民商事合同纠纷,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本院无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权,本案应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军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