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和发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贞岱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发,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贞岱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807号原告:王和发,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贞岱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贞岱村。代表人:苏少祥,组长。原告王和发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贞岱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和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和发负担。审 判 员 赖清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依婷代书记员 林建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