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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与张凯、陈仁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张凯,陈仁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860号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沙湾镇沙湾村金地.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G4818N。负责人唐德海。被告张凯,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仁茂,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诉被告张凯、陈仁茂小额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