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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燕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302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燕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其居住地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燕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燕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英皇娱乐路段时,刮撞到顺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由东向西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隋某驾驶的机动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燕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燕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张燕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隋某的陈述;酒精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实。请求对被告人张燕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燕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燕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英皇娱乐路段时,刮撞到顺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由东向西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隋某驾驶的机动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燕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且被告人张燕军已经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燕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燕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秦皇岛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秦保民调字[2017]第17号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燕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及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张燕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燕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董林华人民陪审员绳刚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钰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