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浩文与龙桂彩、何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文,龙桂彩,何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772号原告:徐浩文,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桂彩,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何献林,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徐浩文与被告龙桂彩、何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浩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浩文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浩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徐浩文负担。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婧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