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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恢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淑梅与被执行人刘海勤、王玉虎、张建平、屈红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梅,刘海勤,王玉虎,张建平,屈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淑梅,女,汉族,1961年1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凤凰小区14号楼1单元3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泽,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凤凰小区14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刘海勤,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被执行人:王玉虎,男,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西环城南路154号。被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138号。被执行人:屈红斌,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南路9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淑梅与被执行人刘海勤、王玉虎、张建平、屈红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淑梅与被执行人王玉虎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贾淑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02执恢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金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