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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德江、六枝特区顺安汽车租赁行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江,六枝特区顺安汽车租赁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申3号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德江,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原住六枝特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六枝特区顺安汽车租赁行,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交警队旁)。经营者:程老四,男,1990年生,汉族,住六枝特区.申请人李德江与被申请人六枝特区顺安汽车租赁行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德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德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  丹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张 大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素静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