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卢庆彦、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庆彦,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卢庆彦,男,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旺兰。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卢庆彦申请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卢庆彦案款6774.9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6774.9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仲进审判员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