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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绳敏溪、刘巍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绳敏溪,刘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32号申请人绳敏溪,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郧县,被执行人刘巍强,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申请人绳敏溪与被执行人刘巍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鄂052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绳敏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正兵偿还借款415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巍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