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邢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10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宏,男,24岁(1993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尚义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5年1月29日、2015年10月9日、2016年7月9日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因盗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邢宏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一仓库内,将被害人宋某放在沙发上的双肩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5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在被告人离开现场后被事主发现并报警,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180元。上述现金及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赃证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到案经过,发还清单,曾被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1120号刑事判决书,大兴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宏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邢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