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初42号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培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周洪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初步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03元,减半收取56001.5元,由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祁生奎审 判 员 仙艳荣审 判 员 祝玉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强书 记 员 白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