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广斌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徐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广斌,男,196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青铜峡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116712元、违约金1万元,负担申请费180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广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佳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