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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袁小兵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袁小兵,吴科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督31号申请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学孔镇高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6927384948。负责人:周尊敬,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袁小兵,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申请人:吴科芬,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申请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与被申请人袁小兵、吴科芬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是自己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