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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春燕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杜某,刘春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刑初44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男,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姜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姜某2之母。诉讼代理人张孟松、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春燕,女,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光奎,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燕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杜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因补查证据,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证据补查完毕后,本院继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杜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孟松、王瑞月,被告人刘春燕及其辩护人刘光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春燕因与其特定关系人李丙吉(另案处理)的前妻姜某2有矛盾,二人遂多次密谋将姜某2杀害。同年8月29日,李丙吉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二期公安小区4单元6楼中户姜某2的租房处,用胳膊将姜某2勒死,当场用手机告知被告人刘春燕,被告人刘春燕遂又叮嘱李丙吉现场不要留下物证。为防止现场留下作案证据,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丙吉携带汽油回到现场将姜某2尸体焚毁。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春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燕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被告人刘春燕赔偿丧葬费、运尸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22元。被告人刘春燕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参与直接犯罪过程,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春燕因与其特定关系人李丙吉(已判决)的前妻姜某2有矛盾,被告人刘春燕对姜某2产生不满,被告人刘春燕和李丙吉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密谋将姜某2杀害。同年8月29日,李丙吉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二期公安小区4单元6楼中户姜某2的租房处,将姜某2勒死,并告知被告人刘春燕,被告人刘春燕遂又叮嘱李丙吉现场不要留下物证。为防止现场留下作案证据,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丙吉携带汽油回到现场将姜某2尸体焚毁。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杜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6230元、尸体检验存放费135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89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一)物证HTC手机一部,经被告人刘春燕当庭辨认,确认该手机系其使用的手机,并确认使用该手机与李丙吉进行微信聊天。(二)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刘春燕归案的情况。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李丙吉被判刑的情况及其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杜某丧葬费26230元、尸体检验存放支出费13500元,以上共计39730元的情况。被告人刘春燕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春燕基本身份信息情况。(三)鉴定意见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聊)公(东)鉴(尸)字[2015]30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姜某2头部、颈部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死者口鼻腔、喉腔及气管内粘膜未见烧伤及烟灰附着,分析尸体特征系死后焚烧表现。尸体检验示心脑组织未见损伤、颅骨及胸肋骨无骨折、左侧胸锁乳突肌肉间出血、右肺下叶及肺叶间被膜下点片状出血等特征,综合分析认为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2.聊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东昌府区香江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起火时间8月29日19时29分左右,地点为香江市场二期综合楼家属院四单元6楼中户东南侧卧室,过火面积8.9平方米,烧毁家居、床及空调等物品一宗,火灾致一人死亡。起火点位于卧室西南角下方区域,起火原因排除自燃、雷击、短路,不排除人为纵火引燃床体可燃物上引发火灾。(四)证人证言1、徐某、侯某、石某证实,该三人均系消防香江中队战士,2015年8月29日19时25分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三人赶赴现场,来到四单元六楼后,发现六楼中户火宅现场房门锁着,将防盗门破拆后,进入屋内发现西卧室有明火,遂用水将火扑灭,在床尾处半仰躺着一名女子,该女子没有动静,遂将该女子抬到六楼楼道口,并联系同事将该女子用担架抬下去。2、李某证实,2015年8月28日晚上她和刘某在九月天饭店吃饭,她约了姜某2,姜某2到了晚上九点多才到。吃完饭后,她和刘某、姜某2去了新东方A座1712室去聊天。大约11点多的时候,她们准备离开,外面下着雨,她将车开过来后姜某2已经不在了,经电话联系,姜某2表示已经坐上出租车了。8月29日,她多次给姜某2打电话均是关机状态,下午两点多,她和刘某去了姜某2的住处,但是屋里没有动静。晚上7点多,刘某打电话说姜某2的家里着火了。在医院的太平间,刘某和张景霞看了后说可能是姜某2,后来她通过别人告诉了姜某2的家人。之后她又给姜某2的前夫李丙吉打了一个电话,李丙吉说28日当晚是他把姜某2接走的,之后直接把姜某2送回家了。3、刘某证实,他在新金鼎经营一家银盛支付公司,姜某2经常给他提供客户。2015年8月28日晚上他和李某、姜某2约的去兴华西路九月天饭店。晚上九点多姜某2才去,吃饭期间他感觉姜某2心情比较低落,饭后,李某就开车拉着他和姜某2就回他公司了,十一点多李某就和姜某2一起下楼了。到了晚上11点30分左右,他先后给姜某2打了好几个电话,电话通但无人接听。直到29日凌晨0点38分左右,姜某2给他打电话说在湖边散心,他劝姜某2早点回家,姜某2称没事,挂掉电话之后就没再联系了。4、刘春燕的婆婆王某证实,李丙吉的前妻姜某2去家闹过两次。姜某2说:“刘春燕在外面说她的坏话,刘春燕不让她好过她也不让刘春燕好过”。等刘春燕回来后,她把姜某2来家的事给刘春燕说了,刘春燕就给李丙吉打通电话,李丙吉在电话里就说一些好听话,让她别信姜某2说的话。后来姜某2又往村上去了一趟,但是当时她没有出门,没有见姜某2,不知道她怎么闹的。(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聊城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聊)公(网)勘(电)字[2016]007号电子数据勘验报告证实,经对姜某2所有的HTC手机进行勘验,对其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恢复,并制作数据光盘。2.监控录像,证实李丙吉进出姜某2的租房小区的事实经过。(六)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昌府区香江二期综合楼4单元6楼中户。在现场提取了雪碧易拉罐三罐、手机一部等物证。东窗户东下角有一40CM的竖向燃烧痕迹,该燃烧痕迹下端西侧距地面28cm处地面上41*22cm椭圆形范围内未见烟熏痕迹,该处下方地面上床东侧地面上107*38cm范围未被灰烬覆盖。东墙南部挂有焚毁的空调内机。(七)已决同案犯李丙吉的供述,其供述和姜某2在第二次离婚之前,与刘春燕发展成为婚外男女朋友关系。用名为“狼”的微信号与刘春燕进行联系。2015年五一前后,他和刘春燕的一张合影被姜某2发现了,姜某2曾经到刘春燕的村上找刘春燕闹过,并在微信中骂过刘春燕。他和刘春燕在微信中聊过怎么弄死姜某2的话,他们商量过开车撞死姜某2,还有把车开到河里去,让姜某2吃安眠药等。2后来到了8月29日凌晨2点多,他开车带着姜某2来到了姜某2的租房处,用胳膊勒住姜某2的脖子,勒了大约二十多分钟,并将姜某2拖到卧室南墙,当时姜某2不动了,他松开胳膊时,姜某2的身子往下滑,他看到窗户上有一个绳头,就拽过绳子从姜某2的脖子处绕了一圈,并且将绳头系到了窗户的另一个绳头上,他撤出来身体后,姜某2的身子就向下滑了下去。后来他将煤气罐提到卧室内,并打开了开关。他把姜某2杀死后曾经给刘春燕发过现场的照片,当时他跟刘春燕说是用电线勒死的姜某2,实际上,他是用胳膊勒死姜某2并挂在窗户那里的。因为之前他和姜某2发生过性关系,怕公安机关查DNA查到他,他就买了两矿泉水瓶汽油。8月29日下午六点多,他来到姜某2住的小区进入姜某2的家里,他开开卧室的门,放在姜某2尸体旁一瓶汽油,另外一瓶扔在了床中间,然后从地上拿起来卫生纸放在了床边的垃圾篓内,点燃卫生纸的头,关上卧室的门就出来了。(八)被告人刘春燕的供述,她和李丙吉是在2008年左右认识的,到了2014年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李丙吉和姜某2离婚后,到了大约2015年夏天的时候,姜某2在李丙吉的微信朋友圈里发现她和李丙吉的照片,姜某2就给她对象杨某说她出轨的事情。2015年7月份的一天,姜某2曾带人去东曹村找她,并在村里闹,当时派出所的也处理了,她感觉周围的人都知道了,她心里就恨姜某2。她用“阳光下的微笑”这个微信名与李丙吉的名叫“狼”的微信进行联系。她和李丙吉在微信聊天中提到如何将姜某2治死的话,比如用安眠药、液化气等,造成姜某2自杀的假象。2015年8月27日李丙吉在微信中说“等姜某2玩大了再做,那时候她自杀的理由更多了”,当时她心里恨姜某2,也是希望姜某2死。当时她怕留下证据,还在微信中提到“今晚如果做了,想着把她的手机和包都拿着”,因为姜某2的包里有她和李丙吉的照片,怕怀疑到她和李丙吉身上。8月29日早晨李丙吉给她发了一个姜某2的照片,当时姜某2侧趴在地上,她相信李丙吉把姜某2真杀了,但是李丙吉还说把液化气打开了。后来她和李丙吉见面后,李丙吉问她两人发生性关系多长时间能查到,她跟李丙吉说发生关系了一查DNA就查出来。到了8月29日下午李丙吉说回姜某2的楼上一趟,看看留下什么东西了,后来还提到买了瓶汽油,到了晚上李丙吉告诉她姜某2的楼上着火了。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一)聊城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及聊城市中医院太平间出具的收据两张,证实尸体存放及验尸的相关费用。(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宗,证实案发后处理姜某2丧葬事宜人员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燕伙同李丙吉多次密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春燕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处理丧葬事宜人员10人15天的诉讼请求,应支持3人5天。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26230元、尸体检验存放费135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89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春燕案发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春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刘春燕对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李丙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杜某丧葬费26230元、尸体检验存放支出费13500元,以上共计3973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三、被告人刘春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杜某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89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泽辉审 判 员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