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常云芳、常义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云芳,常义芳,肖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云芳,女,1948年12月21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常义芳,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肖玉清,女,1957年5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常云芳与被执行人常义芳、肖玉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云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