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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富程祥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聚鑫泰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程祥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聚鑫泰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600号原告:北京富程祥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营村60号。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鹏,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北京富程祥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聚鑫泰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8号平房-199。法定代表人:王春东。原告北京富程祥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程公司)与被告北京聚鑫泰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富程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富程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富程祥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原告北京富程祥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富程祥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10655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