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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永清与郑州永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清,郑州永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261号原告:邱永清,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生,住甘肃省岷县。被告:郑州永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豫龙镇西张寨村村委对面。法定代表人:李会俊。原告邱永清诉被告郑州永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永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算25元,由原告邱永清负担。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曼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