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继成、史晓云、张立、王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08号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继成、史晓云、张立、王秋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继成、史晓云、张立、王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蒋继成、史晓云、张立、王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3万元(调解书确定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3万元)及利息。(2)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7月27日先后两次扣划史晓云在勉县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计30350元,将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款3万元已向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兑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