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行申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荷青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荷青,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4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荷青,女,194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本和,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金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柏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骥,男。再审申请人余荷青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7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荷青申请再审称,其申请获取的上海市杨浦区123街坊、124街坊(部分)地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征收过程中必须的过程,杨浦房管局以“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是阻止其行使知情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将材料提供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市住建委提交意见称,其所作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浦房管局受理余荷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答复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杨浦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公开余荷青申请获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遂经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后,答复余荷青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杨浦房管局认为如果公开该报告会对相关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市住建委所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余荷青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余荷青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余荷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荷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才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