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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秦正荣申请执行肖光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正荣,肖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秦正荣,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禄劝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秦国恒(系秦正荣之子),男,1991年12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肖光义,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原住XXXXX,现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执行秦正荣申请执行肖光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款3000元,2017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7月份开始每月给付案件款1000元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