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俊瑞与龙能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瑞,龙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瑞,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龙能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陈俊瑞申请执行龙能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龙能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俊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5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龙能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在诉讼中,本院诉讼保全了龙能春所有的位于合川区铃子口房屋。但由于该房屋的产权资料登记不完善,无具体门牌座落等,故无法委托评估,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不处置该房屋。另查明,被执行人龙能春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龙能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执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的情况,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天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