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秉刚与被执行人祁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秉刚,祁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9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惠秉刚。被执行人祁小金。关于申请执行人惠秉刚与被执行人祁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甘109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秉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祁小金支付货款37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秉刚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6)甘109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