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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秉刚与被执行人祁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秉刚,祁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9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惠秉刚。被执行人祁小金。关于申请执行人惠秉刚与被执行人祁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甘109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秉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祁小金支付货款37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秉刚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6)甘109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