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德瑞食府与宁夏文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2385号原告:石嘴山市德瑞食府。法定代表人:徐正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巨鹏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英,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文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2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邵姝娴,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石嘴山市德瑞食府与被告宁夏文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嘴山市德瑞食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巨鹏龙、周宝英,被告宁夏文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姝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德瑞食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合作费28330元(自2016年4月3日至2017年7月12日);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3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提供场地,被告负责提供专业的婚礼庆典、会议礼仪、商业礼仪等服务项目;合作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被告支付合作费用10万元,第一年4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3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的合作费,第二年的合作费仅支付了1万元。原告经委托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出律师函,但至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宁夏文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对欠原告合作费用无异议,因为原告经理经常更换,答应被告的事情没有做到,被告想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该款项,合同约定违约的情形不明确,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3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提供场地,被告负责提供专业的婚礼庆典、会议礼仪、商业礼仪等服务项目;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被告支付合作费用10万元,费一年4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3万元;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3万元违约金,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合作费4万元,第二年的合作费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下欠2万元,2016年1月原告通过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给被告发出催款律师函,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至今没有支付合作费用(包括第三年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对拖欠原告合作费用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且原告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支付拖欠合作费用28330元(截止2017年7月12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因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依法调整,时间从2017年4月2日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计3.5个月,数额为1983元(28330元×月利率2%×3.5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嘴山市德瑞食府与被告宁夏文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宁夏文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嘴山市德瑞食府合作费28330元;三、被告宁夏文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嘴山市德瑞食府违约金1983元;以上第二、第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石嘴山市德瑞食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石嘴山市德瑞食府负担300元,被告宁夏文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冰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