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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毛鍚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58号案外人:毛鍚,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66399-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王村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230-2,住所地涪陵区桥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广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毛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毛鍚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毛鍚撤回异议。=审 判 长  苏明辉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