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妙起、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妙起,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妙起,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赵志荣,江西融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城一号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22210001581。法定代表人:徐振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李妙起诉被告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振福、徐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有30%的法人股股权及其股权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享有的9%的股权及其投资收益,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 健人民陪审员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周活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