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尹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尹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625号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东。公司地址:蓬安县相如镇抚琴大道。被告:康尹平,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尹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蓬安县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