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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邵付友与阮居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付友,阮居凤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846号原告:邵付友,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阮居凤,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付友与被告阮居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付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付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付友负担。审判员  杨敬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