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与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292号原告:广州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广州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轴承,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合计211487.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至今仍欠原告货款211487.9元。被告违反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且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业务往来中,陆续签订了多份《物资采购协议书》,这些《物资采购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且本案的纠纷属于仲裁管辖的范围,具备了仲裁条款的所有构成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请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次交易中都签订了《物资采购协议书》,均约定有仲裁条款,即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仲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是合同纠纷,属于依法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该仲裁协议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并采用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因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业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农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