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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与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01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梨树湾村芭蕉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FHTG7E。经营者刘晓燕,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徐蜀帆(特别授权),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法定代表人蒲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诉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80元,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合佳钢管租赁站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范阿峰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熊鸿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