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立洲、吕金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立洲,吕金河,湖北有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兰立洲,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吕金河,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湖北有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向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立洲与被执行人吕金河、湖北有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金河、湖北有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兰立洲赔偿损失867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12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吕金河、湖北有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9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