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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8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谷立美与被告南京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立美,南京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8468号原告:谷立美,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7号314号。法定代表人:马艳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谷立美与被告南京东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273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4869元、延时加班工资8876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667元;3、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400元;4、判决确认与被告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双方于2016年12月24日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在职期间工资已全部结清,自签字之日双方之间用工关系终止,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有任何瓜葛。而本案中,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效力,且在基于同一法律基础同一事实的情况下主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重复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立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筱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