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财保44号申请人: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宇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祎薇,职务: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占秀,职务:律师。被申请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慧。申请人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吉EAxx**号车辆并查封车籍,申请人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申请人所有的吉EAxx**和吉EAxx**两辆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牌照:吉EAxx**号;车底盘号:LZZ5ELNE0DN66xxxx)并查封车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尹远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