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XX与任维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任维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72号申请执���人:XX,男,生于1968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现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任维彪,男,生于1973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XX申请执行任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任维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XX借款19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月按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维彪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川05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德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