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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春友与栾川县豫广金属治炼有限公司、洛阳安方物流有限公司、周松乾、王成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友,栾川县豫广金属治炼有限公司,洛阳安方物流有限公司,周松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友,男,汉族,1958年4月6日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王成全,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住栾川县8。被执行人栾川县豫广金属治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被执行人洛阳安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被执行人周松乾,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李春友与栾川县豫广金属治炼有限公司、洛阳安方物流有限公司、周松乾、王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8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成全账户4966.96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栾川县豫广金属治炼有限公司、洛阳安方物流有限公司、周松乾、王成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2017)豫0324执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