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管荣胜与范江、戴德义、石翠莲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荣胜,石翠莲,范江,戴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管荣胜,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美居苑。被执行人:石翠莲,女,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地镇桥子黄土梁村,农民。被执行人:范江,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地镇桥子八村,农民。被执行人:戴德义,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金域新城*期。申请执行人管荣胜与被执行人范江、戴德义、石翠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27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803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08033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274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亚森·如则审 判 员 杨 磊 柯助理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