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佳昶家俱有限公司、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佳昶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白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7896071A。法定代表人谢宗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亚生,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博爱西路1号上江名都D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000387298XL。法定代表人李辉煌,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龙,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市长。委托代理人黄秋杭,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舒孝军,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林幼蕊,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漳州市佳昶家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舒孝军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02行初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市佳昶家俱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市佳昶家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漳州市佳昶家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漳州市佳昶家俱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月新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王杰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怡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