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根柱与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邓家塬村民委员会、李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柱,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邓家塬村民委员会,李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712号原告李根柱,村民。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邓家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陵区姬家管委会邓家塬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告李林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柱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邓家塬村民委员会,李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根柱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雷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