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39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渊与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渊,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915-1号申请执行人孙渊,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永名下陕AG67**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