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景凯、李兆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凯,李兆付,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凯,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兆付,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组织机构代码760800617。法定代表人:杨淮忠,该公司经理。张景凯申请执行李兆付、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185000元及执行费等,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关账户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元。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